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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托里县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12-13 11:33:35来源:政协编辑:网站管理员2点击:32440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通知(厅字[2003]8号文件)、《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条件

    除符合《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事关党政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有利于发挥政协作用,对促进党政部门决策和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且承办单位在当年能够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经办理落实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

    1、县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重点提案的条件,从立案提案中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初选件。

    2、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初选的重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重点提案初选方案。

    3、报请中共托里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办的提案,由县委督查室选出,报县委领导确定;报请县长、副县长领办的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选出报分管县长确定后,在主席会议上通报并备案。

    4、报请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提案,经主任审阅同意后,报主席、副主席选定,根据主席、副主席确认的督办提案,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5、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6、全体会议结束后,提交的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条件的,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办提案,县长、副县长领办提案,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提案,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主席、副主席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2、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3、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予以正式答复。

    4、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采取领导领衔,政协、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形式,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

    1、中共托里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办、县长、副县长领办的提案,分别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县政协专门委员会配合。

    2、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提案,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督办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与承办单位商定督办方案。根据需要邀请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参与督办。

    3、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办公室给予配合。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答复

    1、中共托里县委书记、副书记、常委批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书记、副书记、常委的意见。县长、副县长领办的提案,复文前应征求县长、副县长的意见。复文在寄送提案者的同时,需抄送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

    2、县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3、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  重点提案的宣传和奖励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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