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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9-12-13 11:32:01来源:政协编辑:网站管理员2点击:32753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委、县政府、县政协专门(职能)机构在政协提案的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提案处理工作中的会审作用,扎实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工作是提案处理中的一项必要程序和重要制度,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遵循审查程序,坚持立案标准,由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和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后至届末会议期间的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提案分类

    (一)提案类别。根据提案提出的时间分为会议提案和平时提案。自每次全会召开前由提案委员会发出《政协提案征集函》起,至全会期间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收到的提案为会议提案,其余的为平时提案。

    (二)提案类型。根据提案的案由及内容,分为农林牧、城建交通水利、财贸金融、科技文卫体、环保旅游、民政劳动人事社保、政法统战等七类。

    第四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资格的审查。提案者必须是本级本届政协委员、界别、小组、活动小组或联组;参加本级政协的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和政协专门委员会。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

    1、提案内容应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政中心工作和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2、提案建言必须有理有据,具有可操作性,对决策和落实工作有见地。

    3、对托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党政领导较关注、人民群众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针对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提案,应列为重点提案。

    4、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符合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的要求。

    (三)提案格式的审查。

    1、提案的书写。要使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字迹工整清晰,并认真填写提案纸首页所列的各项内容。

    2、提案的提出。委员提案要注明所在的界别或组别;以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人民团体、工商联或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活动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活动小组署名并加盖所在专门委员会公章。

    3、提案的提交。采用书面、软盘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书面提案,应在提案纸上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也可打印,但必须提交原件;利用软盘提交提案,应附提案纸首页;利用电子邮件提交提案,应采用规定的电子邮件格式。

    第五条  提案立案的基本要求

    结合本级(当地)实际,所提建议意见符合下列方面(内容)要求的提案,应予以立案。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落实党政中心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推动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不予以立案的范围

    提案所提建议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见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或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六)为本人、亲属解决个人问题或单纯为本人所在单位(团体)及自身解决利益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内容繁杂、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九)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部门)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而没有充足理由的;

    (十)往年已有提案提出且承办单位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的;

    (十一)不属于本级事权范围的。

    第七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规则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收提案进行审查和立案。会议提案审查立案,原则上应在全会期间内完成,对需进一步协调的提案可推迟到全会闭幕后10天内完成;平时提案审查立案,应从收到提案之日起一周内完成;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提案者。

    第八条  提案审查立案的程序

    (一)会议提案。

    1、在全体会议筹备至全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按照会议秘书处明确的“工作职责”要求,组建提案组,由专门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兼任组长,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提案收集、登计统计、初审和专门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会务服务等工作。

    2、会中对提案的审查立案,实行“两审”制。即先由提案组对已收提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由何单位办理”、“分类”的初审意见;再召开专门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提案初审建议组织复审,对提案的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商定,集体研究解决提案审查处理中的重要问题。

    3、全体会议闭幕后15日内,专门委员会对审查立案的会议提案进行逐件核对,并按照“一件提案一编号”的要求,编好立案提案的序号,整理和复印立案提案;专门委员会牵头召开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通报政协会议提案立案情况,进一步核定提案承办单位,商议提案移交(交办)事宜,并以复印件分别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有承办任务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转交立案提案。

    4、会议提案转交后一个月内,若发现有不应立案的提案,由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提出后,经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与“提”、“办”双方商议,可视情撤案;如有提案者主动要求对所交的提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的,经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同意可视情修改后重新提交。

    5、政协提案交办会议后,专门委员会将作委员来信处理的提案转送有关单位(部门),并通知提案者;依照立案提案的编号、案由、提案者、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印《提案目录》,书面呈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寄发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科、县人大办公室和县政协各组成单位。

    (二)平时提案。

    平时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经专门委员会审定,然后直接送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告知其隶属关系的县委督查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督查科、县政协办公室。

    (三)重点提案。

    1、重点提案应从分量重、内容好、价值高、操作性强的团体集体提案或有助于解决重大问题的委员提案中选取,可运用“并案”的方式,将内容相同、相似和相近且质量较高的提案归类编成“专题”。重点提案的数量应控制在提案总件数的10%以内。

    2、重点提案的审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重点提案(专题)的推荐意见,由专委会在全会期间或会后广泛征求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及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政协主席会议督办重点提案(督办专题)的初审意见,并报政协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审核,再提请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有的重点提案,可以作为政协常委会专题协商或政协专委会专题调研(视察)的选题,供主席会议参考。

    3、重点提案(督办专题)确定后,由县政协办公室函告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未立案提案的处理

    对未立案的提案,由专门委员会商告提案者后,采取修改、补充、合并、撤销、转信等方式处理。

    (一)对部分具有宏观性、前瞻性的理论探索和思考的提案,摘编信息,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对案由不明确、案由与提案内容不符、一案多事、内容过长和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的提案,退回提案者修改后可重新提交。

    (三)对内容重要,但无具体建议或建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请提案者作进一步的补充后提交或摘编社情民意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对反映个人、家庭或亲友私事和属学术研讨性的提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后,建议撤销(撤回)。

    (五)对指名举报、揭发问题的提案,请提案者撤回,以其它方式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对其它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转作委员来信处理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凡未予立案的提案,专门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都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提案者如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提请专门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复审。复审应在提案者提请复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审结果及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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