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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时间:2019-12-13 11:31:21编辑:网站管理员2点击:3281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托里县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办法》,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反映社情民意的一条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县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托里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组织提案交办;对提案办理进行视察、检查、督促和情况通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3、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4、组织成员和委员学习、调研、考察和座谈,做好提案工作经验交流和总结表彰工作;

    5、根据提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的办法、规定;

    6、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7、加强与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县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发挥政协的整体作用,共同做好提案工作;

    8、支持提案者行使政协职能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委员通过提案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的民主权利;

    9、加强同自治区、自治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区内外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10、对基层政协提案工作进行调研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对于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良好效益或积极影响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可以提出提案:

    1、县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还可以会议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2、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3、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4、县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1、提案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县贯彻执行国家大政方针和政策法规的情况,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也可对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

    2、提案内容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3、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提交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凡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和每次会议所制定的提案工作方案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立案,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六条   对涉及全局发展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以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七条   对提案中普遍提出的问题,提案委员会可采取召开现场办理提案座谈会或进行联合专题调研,组织提案者与有关部门直接交换意见;对提案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可以适当形式送县党政领导和县政协领导参阅。

    第十八条   在全体会议提案截至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统计处理;在截止日期以后提交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统计处理。距下次全体会议召开前三个月提交的提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处理或归并入下次会议提案统计处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科与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后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提案承办单位是指办理提案的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对所承办提案作出答复。

    1、承办单位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办理机构,办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案办复时限一般为3—5个月,对问题复杂,不能按期办复的提案,应及时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科联系,重新商定办复时间。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并抄送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科。县委和县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

    2、办理提案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力戒敷衍搪塞。对提案中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落实;对条件尚不具备,需要列入或已经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应当说明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对难以解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3、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

    4、承办单位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主动征求和听取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承办单位有关提案办理的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5、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必要时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复文的基本要求

    1、提案复文应按正式行文要求处理,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发,文尾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对少数民族提案者的复文,应使用哈、汉两种文字。

    2、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解决的,在复文标题右上角用“A”作标记;对所提意见、建议被列入计划或正在解决之中的,用“B”作标记;对所提意见、建议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需待条件具备后解决的,用“C”作标记;对所提意见、建议确实不能解决的,用“D”作标记。

    3、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办理,作一案复文分别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按照《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在给提案者复文时附一份《提案办理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按照《政协托里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督办的试行办法》,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联合办案、随时联络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办理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地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提案”要进行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政协托里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政协托里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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