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县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措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三)拟定实施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统一管理县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县土地调查、统计、定级、土地确权勘界工作,对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土地项目、属于地区批准的农用地专用项目及不跨县市大型建设用地项目进行登记发证、年检;建立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四)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县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五)承担自治区、地区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
(六)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和地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
(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业权的审批上报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解决地质矿产勘查和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八)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负责地质遗迹,并实施保护。
(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质,对测绘单位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依法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并管理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监督实施测绘标准,指导监督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培训。
(十二)负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职责,解决重大土地、草场权属纠纷及信访工作。
(十三)负责并指导托里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承担国有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十六)承办县委、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