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9 10:49:43来源: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编辑:网站管理员1点击:38869次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塔城地委办公室 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制定本单位机构职能。 第二条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是托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托里县分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塔城地区生态环境托里县分局,接受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托里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托里县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托里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乡场镇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地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托里县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完成好托里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提出托里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自治区和托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地区生态环境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托里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定托里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托里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相关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定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托里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托里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托里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托里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地区工作要求开展好托里县中央环保督查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托里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及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 (十四)承办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六条 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托里县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塔城地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塔城地区托里县复兴北路(加气站旁)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方式:0901-7601125 负责人: 刘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