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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0001
为切实落实托里县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加快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棚户区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生活环境和城区面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经托里县人民政府研究,拟实施托里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泰康区域、计生委区域、镜泉社区(迎宾馆区域)、文化西路区域、铁厂沟镇。(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二、征收时间: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本次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纯实物房屋安置补偿。(具体补偿安置标准见《托里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托里县2020年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托里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2日
为了切实落实托里县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加快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解决棚户区住房安全隐患,改善居民生活水平、生活环境和城区面貌。县委、政府决定对县域内400户居民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托里县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授权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组 长:托力肯·铁力敢 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满玉虎 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田新志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金 勇 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成 员:顾伟(县委办公室主任),波兰·赛依提汗(政府办公室主任),周雪山(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薛志原(住建局局长),张志坚(财政局局长),蒋学喜(发改委主任),万毅(公安局副局长),秦永峰(财政局党组成员),殷成赋(自然资源局党组党组书记),张峰(人社局党组书记),王桂杰(交通运输局长),何永刚(民政局局长),金星(市监局局长),侯明远(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朱成刚(税务局副局长),胡文君(托里镇党委书记),张强(住建局副局长),张广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主任),黄献光(城建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广聪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依据2011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7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自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由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三)持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四)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五)其他产权人不明确、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或对本条第二款有异议的,由政府组织城乡规划、自然资源、住建、城建监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按情况进行调查,明确事实状况,做出认定结果。
(一)住房价值评估核算。证件齐全的房屋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托里县城镇同区位房地产市场均价计算价值。无证但达到住房条件的房屋经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认定为住房的,按照有证房屋将土地出让金和办理证件费用扣除后,计算房屋价值(同一院落内的唯一住房将不进行扣除)。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一类地:砖混房屋3300元每平方米、砖木房屋3200元每平方米、土木房屋3100元每平方米。
(2)二类地:砖混房屋3200元每平方米、砖木房屋3100元每平方米、土木房屋3000元每平方米。
(3)三类地:砖混房屋3100元每平方米、砖木房屋3000元每平方米、土木房屋2900元每平方米。
(二)商业属性房屋价值评估核算。由县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市监、税务等部门进行房屋认定。
(三)附属物价值评估核算。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附属设施部分、非居住房屋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由评估机构按托里城镇当年房地产市场均价统一评估核算。
(四)剩余土地评估核算。按照《关于实行托里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托政函〔2019〕31号)为依据进行核算价值。
土地价格核算时需扣除已补偿住房面积。无证件、证件不全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收缴相关费用;证件齐全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土地已使用年限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补发超出年限的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3000元整。
(二)过度安置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15000元。
2020年托里县共计改造棚户区房屋400户,总投资2.2亿元。改造范围包括泰康区域、计生委区域、镜泉社区(迎宾馆区域)、文化西路区域、铁厂沟镇区域。本次改造征收对象为征收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合法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等。
棚户区改造征收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次改造征收房屋均以实物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按照“征一安一、先征先选”的原则,被征收户在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相近户型进行房屋换购。
1、安置房为托里县汇源公园畔小区项目一期、二期及三期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托里县老党校西侧。
2、实物安置按照征收户被征收房屋的总体评估价格换购价格相近的安置房,差价由县国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投公司)进行支付补偿,原则上差价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总体评估价格的10%,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足换购安置房的由被征收户自行补足。被征收户的房屋评估价格不足以购置安置房且征收户无能力补足安置房差价的,经县住建局认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低保户、低收入群体),可享受托里县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户达成实物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额度内购买的房屋或产权调换取得的房屋,依法免收土地使用、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等费用,依法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收;被征收人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按学区内生源对待;在迁出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迁入地标准接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审核给予各项社会保障。
1、对于房屋产权属于公有,个人居住并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2、对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或无购买安置房能力的,经认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低保户、低收入群体),可按照托里县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
3、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现使用人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征收单位审核同意,并到公证机关公证,办理证据保全,补偿安置提存后,先行征收。
①产权不明或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②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的;
③产权共有人不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但其中一方同意的;
④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的集体或单位所有的房屋。
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由托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未登记或证载与房屋情况不符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等,由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建、市监、税务等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明确事实状况,做出认定结果。
1、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政府决定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户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户自行向征收部门提供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被征收户自行支付)。
2、评估结果反馈。被征收户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户就补偿方式、补偿安置结果和补偿期限、用于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租房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户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户补偿后,被征收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户不受领补偿安置的,不能免除被征收户按时搬迁的义务。被征收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针对在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住户私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附属物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房产科)和自然资源局开展认定查处。对认定为私搭乱建、属违法建筑的由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征补中心提出名单予以暂停征收,待执法部门处理后进行征收补偿。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拆除。被征收户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户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