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23 19:02:31点击:5583次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
办事程序 |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自查-→向地区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地区环保局组织或者委托现场检查-→地区环保局作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2份; 2.自查报告2份 |
审批条件 | 1.建设单位达到项目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提出的环保要求; 2.进行现场检查后合格。 |
法律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八条;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第七条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收费说明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请到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领取 |
办理电话 |
0901-6238826 |
办理地点 | 塔城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区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