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9 11:56:59编辑:网站管理员1点击:35345次
托政办〔2021〕8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织牢困难群众救助保障网,不断增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等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3号)、《关于提高全区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24号)、塔城地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塔城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塔地民字〔20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提高托里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政策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5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3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塔地民字〔2019〕12号文件精神,执行5004元/年标准不变。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从22元/月提高至26元/月。城乡低保“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从22元/月提高至36元/月。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集中供养人员最低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2020年的800元/月提高至85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0年的集中供养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分散供养500元/月提高至550元/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的不低于100元/月、300元/月、500元/月提高至150元/月、350元/月、900元/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关于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精神,提高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福利机构收养孤儿从1100元/月提高至125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从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此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工作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的关心关爱。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要按通知要求确定并公布城乡低保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要加强救助对象的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要统筹用好自治区和我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于2021年3月底前兑现到位。 2021年3月25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