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8:07:31来源:托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托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5437次
《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托里县水利局负责起草,通过积极向纪委监委、司法局、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各相关乡(镇)等相关部门书面送达《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并向其部门送达了关于《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并结合我县农村供水管理实际情况,依有关文件精神及法律法规、规范为依据,制定了《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进一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提高农村供水能力,提高农村供水质量,尽快达到“以水养水”良性运行局面,促进供水单位良好的运行经营机制,更好为群众服务,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有利于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有利于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托里县农村供水工作力度,对制定《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 3、《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105号) 4、《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农[2021]244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工作方案》(新水厅[2019]146号) 6、《塔城地区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方案》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由托里县水利局负责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通过以书面方式分别向各相关乡(镇)及相关单位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提出意见建议9条,其中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和行业部门工作范畴,采纳6条,不予采纳3条,理由是与相关部门要求不相符。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托里县水利局党组通过积极向各相关乡(镇)及相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断修订完善《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基础上,于2022年6月20日及时召集全局科级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站所)就水利局起草编写的《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进行广泛的讨论,会上经过充分、细致特性。一致通过了水利局起草制定的《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五、主要内容和说明 《托里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制定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源地建设与保护、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主要体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重大意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和有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 水源地、工程设施保护与建设,明确了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及范围、水质检测、工程设施保护措施及范围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在建设与管理中所遵循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章 供水单位义务与责任,明确了农村供水单位履行的义务、责任及处罚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 第六章 用水户义务与责任,明确了各用水户所须遵守的规定和义务。 第七章 其他,明确了相关用语的含义,《办法》的施行时间及其他相关要求。